网上有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例如离婚案件的夫妻双方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可以为诉讼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联产经营户没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是与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为诉讼主体。个人合伙,法律要求登记的,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为诉讼主体。法律未要求等级的,任一合伙人可以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南霜]投稿,不代表海宁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hnjsjm.com/hainin/172.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海宁号的签约作者“南霜”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
文章不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