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火锅协会、调味品协会将对“青花椒”提起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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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火锅协会、调味品协会将对“青花椒”提起无效申请

 四川省火锅协会、调味品协会将对“青花椒”提起无效申请,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风波之后,青花椒又引发关注。四川省火锅协会、调味品协会将对“青花椒”提起无效申请。

四川省火锅协会、调味品协会将对“青花椒”提起无效申请1

 近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翠堂”)起诉四川省数十家餐馆使用“青花椒”商标的“青花椒事件”,成为网络上的热点,原告上海万翠堂被质疑涉嫌“碰瓷诉讼”、“恶意诉讼”。12月25日,上海万翠堂董事长独家回应封面新闻:深感抱歉、全部撤诉。

 目前,有关“青花椒”商标风波的讨论仍在持续。12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四川省调味品协会、四川省火锅协会相继发表声明称,青花椒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将提起无效申请。

  企业担忧:

 “青花椒”商标风波不彻底解决,未来谁还会来跟我们合作

 “青花椒事件”在四川餐饮圈引起了巨大的波动,不仅四川网友对此感到诧异与不解,连中国烹饪大师、川菜大师肖见明也表示:“我做了一辈子川菜厨师,连青花椒这个词都不准我们用,是没有道理的行为。”

 封面新闻记者获悉,仅在成都,店名带青花椒的餐厅至少就有3000家,几乎每家川菜馆都有青花椒这个味型的招牌菜,青花椒火锅料、青花椒鱼调料更是四川人厨房里的常客,青花椒是成都以及整个四川餐饮不可缺少的存在。

 作为成都一家经营青花椒为主的特色餐饮企业,吃城都·青花椒火锅鱼最近就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吃城都·青花椒火锅鱼总经理袁先祥表示,“青花椒事件”让他感到特别震惊,“大家都知道花椒是川菜的灵魂,花椒分为青花椒和红花椒。吃城都不仅拥有三代单传的青花椒鱼技艺,还是荣获大众点评青花椒必吃榜的餐厅。青花椒对于我们来说是灵魂,如果被其占为己有,相当于是釜底抽薪。不只我们,许多餐饮同行也受到了波及,这对我们四川餐饮行业的打击是非常大的。”

 袁先祥告诉记者,12月25日,他看到了封面新闻关于《上海万翠堂董事长独家回应借青花椒“碰瓷诉讼”:深感抱歉、全部撤诉》的报道。对于未来,他还是有些担忧,“作为成都的连锁餐饮企业,我们想把四川的美食、川菜的灵魂带向全国乃至全世界,但是‘青花椒事件’发生以后,一些加盟商、合作商都表示了担忧,如果‘青花椒’商标风波不彻底解决,未来谁还会来跟我们合作呢?作为企业,我们势单力薄,希望这个事情最后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同时,我们也希望全行业、全产业链能把‘青花椒’这张四川名片越做越好,走出四川、走向世界。”

  协会发声:

  青花椒是农产品原材料通用名称,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12月25日晚,四川省调味品协会发表声明称,青花椒是四川、重庆、云南、河南、安徽等地的一种农产品、一种原材料,为芸香亚科、花椒属,是川渝地区家喻户晓的一个通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上海某公司将青花椒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密集起诉四川省内数十家餐馆,四川省调味品协会对此高度关注,并提出异议。青花椒不仅运用于菜品研发烹制,也运用于调味品生产经营,还运用于医药产品制造,应用范围广泛。调味品业与餐饮业是上下游产业链关系,都高度关注“青花椒事件”。餐饮业、调味品业唇齿相依,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青花椒事件”诉讼中,一旦法院判决限制餐馆在菜谱、招牌中使用“青花椒”字样、图案,将使餐饮业处于被动局面,并殃及调味品品牌,调味品企业将难逃厄运,进而造成整个产业链断裂。鉴于此,四川省调味品协会期待相关部门能妥善协调、司法机构能依法慎重处理“青花椒事件”。

 四川省调味品协会称,反映企业合理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团结引导企业,联合全行业各方面力量,为促进调味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努力,是四川省调味品协会的职责。四川省调味品协会支持调味品企业、餐饮企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持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必要的时候,四川省调味品协会将联手法律团队,团结种植、餐饮、医药行业,会同各大调味品协会、餐饮协会及相关协会,对“青花椒”商标提起无效程序,并不排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解决“青花椒事件”中所涉的法律问题。

 封面新闻记者获悉,以“青花椒”被维权事件为契机,四川省调味品协会将联合吃城都· 青花椒火锅鱼等青花椒企业组建四川青花椒企业联盟,提升知识 产权保护意识,助力四川美食名片的更好发展。

 12月26日,四川省火锅协会也发表了声明。声明中称,“青花椒”商标维权案目前已引起川渝多地餐饮行业的高度关注。为此,四川省火锅协会做以下声明:一、法律援助起诉商家;二;组织行业专家研究,成立知识产权维权中心;三、对“青花椒”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诉讼;四、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五、联合广大媒体呼吁;六、呼吁商标部门,健全相关法律;七、联合川渝地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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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风波之后,青花椒又引发关注。近日,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数十家餐饮企业因店招、菜谱、菜碟含有"青花椒"的字样,被告上了法庭。缘由是"青花椒"已被一家上海餐饮公司注册成为商标。

 查询裁判文书网,此前已有多家店主败诉,被判赔偿数万元。对此,不少商家很迷惑,“青花椒”为什么就能够注册为商标?据悉,四川已有数十家餐饮企业遇到这一情况,已准备联合维权。

 这些被起诉的商家真可谓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仅因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就莫名其妙构成侵权了。不仅涉事商家感到错愕,普通网友也觉得疑惑。其实,这涉及到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以及注册为商标后能否影响他人使用的问题。

  “青花椒”是否属于通用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具体到“青花椒”之争,“青花椒”可以是植物,可以是调料,也可以是某种食品的制作方法或食品原料。青花椒制作的食品为广大群众熟知。即便在全国范围内,很难将“青花椒”作为区别产品来源的标识,因此青花椒具备通用名称的特点。

 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权利边界在哪?

 虽然有商家注册了“青花椒”文字及标识,但是只要其他人在使用“青花椒”时没有完全照抄注册商标的图案等标识,不造成混淆,就应该属于正当合理使用,不存在故意侵权。

 相反,商家凭借“青花椒”注册商标来起诉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值得商榷,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这是否是不当维权,会不会造成对市场秩序的干扰。

  国知局、最高法发声

 对此,有媒体致电国家知产局商标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如果对“青花椒”商标有异议,异议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错过异议期,五年内可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由专业的审查人员根据当前的商标法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损害权益可提出异议。”上述工作人员还表示,对于后来注册有关“青花椒”的商标,不同的商标即使有相同的字样,商品和服务不同也可被允许注册,如若同一商品和服务,文字近似则有可能不予注册。

 另外,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得滥用其权利。《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冯晓青同时介绍,《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关于通用名称公共性如何界定和维护的问题,冯晓青认为,通用名称的公共性有赖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才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设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正常的商品流通。“一旦有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商标注册方式拿到通用名称的商标专用权,就会破坏通用名称的公共性属性,导致其他经营者面临由此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而对整个市场流通造成不利影响。”

 冯晓青同时表示,尽管通用名称在《商标法》中早有体现,但仅仅是说明了通用商标在注册商标中的法定禁止性。对于包含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至今缺少系统的概念。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通用名称问题的处理有很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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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成都、遂宁、眉山等地的多家餐饮经营者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是他们使用了“青花椒”商标,构成了侵权。这让人想到不久前发生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明确回应,“逍遥镇”“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这次青花椒竟然也“躺枪”了。不同的是,焦点由地名变成了常见调料,更显得离谱。

 香料中的“花椒”主要分为红花椒及青花椒,四川是青花椒的生产大省,青花椒也随着川菜的普及传播到全国各地,在老百姓眼里,青花椒就像八角、桂皮、香叶、小茴香等调料一样,招牌上、菜谱上、菜碟上写上“青花椒”三个字,意在说明做法和口味,青花椒烤鱼,就如葱爆肉、孜然羊肉、剁椒鱼头一样,咋就侵权了?

 此事的关键点在于,普普通通的调味料怎么就成了注册商标?注册成功了,权利的边界又在哪里?

 我国的商标法并不禁止青花椒这样的通用名称跨类别注册,也就是说,如果把“青花椒”放在调料用品类别上进行申请注册,可能会因为通用名称被驳回。但是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了多个有效商标,而注册商标享有相应合法权益。这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能为所欲为,超越合法边界去行使权利。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外,如果店铺是在商标注册前就已经存在,也可依法主张权利。

 对于很多商户来说,法律条文不易理解,当得知自己“犯法”之后,不少人选择花钱了事。法律知识的欠缺和畏惧心理成为一些人的把柄,商标维权成为了一个生财之道。碰瓷坑人、撒网捕鱼,损害商户利益,破坏经营秩序,显然偏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

 此案例又是一次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也是完善法律、堵住漏洞的警示。相关部门要拿出更鲜明的态度,出台更为细致的指引,遏制利用商标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恶意抢注不遏制,恶意诉讼难终止。更要把好源头,还知识产权保护本来面目。

什么是假冒商标

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通常在9个月内会收到商标局关于该商标能否获准初步审定的审查决定。若该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若商评委审理后维持驳回,申请人不服,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根据商标法,申请人还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要怎么操作?如何启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如何进行庭前准备?一起来和知识产权了解一下吧!

如何提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不同于商标注册申请审理程序,商标注册申请sbreg/审理程序集中在商标局、商评委,而行政诉讼则由法院管辖,故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要求。

1、起诉的法定期限

自收到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如何确定收到日邮寄送达的,以商评委向申请人送达驳回复审决定书的信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公告送达的,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为避免错过法定期限,申请人提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商评委的审理进度,及时与商评委沟通确认审理决定是否已经下发。

2、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标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申请人对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评委在驳回复审决定书的尾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服驳回复审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时限,申请人应注意查看。

以上就是八戒商标注册平台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要怎么操作?”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前往知识产权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高吗商标驳回复审注意事项

假冒商标是一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小编把整理好的什么是假冒商标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假冒注册商标,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上却相当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次序极为不利。

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打击范围明显过于有限,不仅保护对象过于狭小,未将与注册商品商标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视野,而且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也过于单一,明显不利于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无疑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控制。无怪乎有人认为,?当前对一些商标的侵权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以外,还有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等原因。为了加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效预防、控制商标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协议。

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怎样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如何防止商标通用化?

一、通用名称的规定

1、商标注册时: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11条)

2、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法第49条第2款)

3、商标注册后: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59条第1款)

二、商标通用化的法律判断

1、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

(1)商标注册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2)商标撤销程序:北京高院在银骏眉案案件中,突破以商评委裁定时的实际情况,裁定银骏眉商标构成通用名称,其注册违反商标法之规定。(3)商标侵权诉讼:因不涉及商标是否能够注册或是否撤销的审查,判断的时间节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是否已经成为通用名称;而无需遵守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

2、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商标侵权诉讼对通用名称的判断,参考商标行政程序的判断标准,即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1)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2)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3)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4)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三、司法实践

新浪拍客商标侵权案:法院认为,也许原告在注册?拍客?一词时,该词汇有一定的显著性,但是该词汇并非原告独创,而是网民智慧的结晶,由于网民普遍使用该词汇,导致该词汇商标显著性明显减弱,可以认定?拍客?已经成为通用词汇,他人在通用范围内使用?拍客?词汇,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就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银骏眉商标行政案:北京高院认为?综合正山茶叶公司和桐木茶叶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在第53056号裁定作出时,?银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基于第53056号裁定作出时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优盘商标撤销案:商评委认为,从争议商标?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其对于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直接的叙述性,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朗科公司自身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加以使用,客观上进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灭?优盘?文字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的作用。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已经比较普遍地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因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成为其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

四、如何防止商标通用化?

1、选择显著性强的标识

若商标的含义与所指商品的特点和用途,密切相关,如使用不当,很容易会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且,显著性不强的商标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抗辩事由,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所以,在注册申请时应选择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从而防止被淡化使用。

2、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1)权利人应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作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例如优盘案件,优盘成为通用名称,是由于朗科公司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不正当使用所致。(2)同时推出商标和新产品时,一定要正确区分商品名称和商标。因为在新产品上市之初,很容易用商标去命名商品,由此造成商标逐渐通用化。(3)权利人尤其要防止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被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具书、词典等文件中。这类情况,在药品名称和商标冲突的案例中,尤为突出。

3、实施积极主动的维权行动

权利人若发现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其他描述性说明等,应当及时启动维权行动,要求立即停止不当使用行为,甚至刊登报纸杂志公告。权利人的维权必须及时,以免丧失权利的救济途径。进一步放纵他人的不正当使用,会导致商标通用成为既成事实,到时亡羊补牢为时晚矣。就如?拍客?案件、?优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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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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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静秋的头像
    静秋 2025年08月19日

    我是海宁号的签约作者“静秋”

  • 静秋
    静秋 2025年08月19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四川省火锅协会、调味品协会将对“青花椒”提起无效申请”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四川省火锅协会、调味品协会将对“青花椒”提起无效申请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

  • 静秋
    用户081911 2025年08月19日

    文章不错《四川省火锅协会、调味品协会将对“青花椒”提起无效申请》内容很有帮助